????認領丟失物品需要交費,四川傳媒學院近日設立的“失物招領費”在學子中引發(fā)爭議。日前,該校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孫浩睿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學校并非強制收費,收取的費用將作為對撿拾者的獎金。對此,法律人士表示,制定失物招領收費的規(guī)則不違法,但如果校方強制收取,則涉嫌侵犯學生財產(chǎn)權,是違法行為。 ????網(wǎng)曝 ????到保衛(wèi)處認領丟失手機需繳費10元 ????近日,四川傳媒學院有學生在網(wǎng)上爆料稱,自己陪同學去學校保衛(wèi)處認領丟失的手機時,保衛(wèi)處的人員稱需要登記并收取費用,且不同手機要分品牌收費,蘋果手機要收費10元。 ????四川傳媒學院一位學生告訴北青報記者,他沒有丟過東西,但身邊一位同學確實曾因丟了一部蘋果手機,向學校保衛(wèi)處交了10元的“失物招領費”。關于是否知道學校設立了“失物招領費”,這名學生稱“開學第一節(jié)課院長就在會議上說過”。 ????4月7日,四川傳媒學院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孫浩睿告訴北青報記者,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 “一方面是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肯定,另一方面是想利用這種方式給同學提個醒,一定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東西”。 ????孫浩睿向北青報記者解釋,“失物招領費”并不是強制對學生收取的,“如果學生不愿意承擔這部分費用,則由學校來承擔”。 ????對于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有網(wǎng)友表示理解,認為學校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也有人認為 “物歸原主是規(guī)則”,不應該收取費用。此外,也有網(wǎng)友表示,“收錢不重要,重要的是收的錢怎么用,怎么做到透明化?” ????學生爆料截圖 ????校方 ????學生和校方各承擔50%的獎勵費用 ????孫浩睿介紹說,學校從2006年開始實行給予撿拾人員獎勵的制度。撿到丟失物品的主要是學校的保潔員和后勤人員,也有部分學生,這些群體也是獎金的獲得者。而學生丟失的物品涵蓋了手機、U盤、充電寶以及沒有拆封的快遞等等,“一般是丟在教室里,校園的干道上,也包括食堂的桌子上”。 ????“2014年的時候,我們發(fā)現(xiàn)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有一個同學一天之內(nèi)丟了三樣東西,三次到保衛(wèi)處找他的東西。我們覺得同學們在保護個人物品的意識上可能確實不是很強,所以決定象征性地提倡學生自愿承擔一半的獎勵費用。” ????孫浩睿介紹,如果丟失的是價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撿拾者可以獲得 10元的獎金,其中“學校要承擔5元,提倡學生承擔5元”。而如果丟失的物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提倡學生承擔10元的獎金。 ????孫浩睿稱,設立“失物招領費”之前,學校最多一個月能獎勵給撿拾者8000元到9000元。設立之后,今年開學至今,獎勵金額不到2000元?!艾F(xiàn)在在學校里丟的東西基本都能找到,而且大家都有一個意識,丟了東西到保衛(wèi)處去找”。 ????對于學校收取的“失物招領費”的具體流向,孫浩睿稱,“保衛(wèi)處收完學生自愿交的這部分錢以后,會把錢交給后勤,后勤根據(jù)數(shù)量再跟財務報備,領導簽字之后再支付另外百分之五十的錢,最后一起把錢支付給撿拾人員,按月付錢?!?/p> ????律師 ????設“失物招領費” ????不違法但不可強制收取 ????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是否合理?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認為,制定失物招領收費的規(guī)則不違法,如果校方是強制收取,則涉嫌侵犯學生財產(chǎn)權,是違法的。如果是非強制性、自愿行為,則該規(guī)定欠妥。 ????韓驍表示,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我國立法鼓勵上交遺失物的高尚行為,但并未規(guī)定是否應當由失主主動上繳“酬勞”獎勵拾金不昧者。從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領收取費用的規(guī)則建議失主給予拾金不昧者酬勞并不違法。 ????不過,韓驍表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侵犯公民財產(chǎn)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學校強制收取該費用,學生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產(chǎn)權不受侵犯。 ????韓驍認為,如果收取“失物招領費”是非強制性、自愿行為,則該規(guī)定欠妥。他表示,拾金不昧是我國傳統(tǒng)美德也是拾金不昧者的義務,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且“如果通過獎金形式鼓勵拾金不昧,那么是否是在把拾金不昧推向了‘交易’的層面,談何不昧”。 ????此外,對于具體的收費標準,韓驍認為,如果是強制學生要繳納5元、10元費用,則該標準不合法。如果是自愿繳納行為,則不違法,但與我國公序良俗相違背,該規(guī)定欠妥。 ????關于錢款的管理,韓驍表示,其資金流向應當由學校公開賬目,接受學生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文/本報記者 張帆 王天琪 實習記者 王玲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