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周口日報
2021-01-14
本報訊 (記者 彭慧 實習(xí)生 位文通)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本金20萬元、利息77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黃某聚因做生意需要資金,經(jīng)被告黃某金、張某英擔保向原告申某平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8個月,利息為月息2分。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黃某聚只償還利息至2020年9月15日,欠下借款及利息未還。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持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借貸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黃某聚借原告款有借款合同、借據(jù)、收據(jù)、銀行轉(zhuǎn)賬憑證為證,事實清楚,對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聚償還20萬元本金的訴請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息2%,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對原告訴請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黃某金、張某英對借款擔保簽字,擔保事實成立,原告請求被告黃某金、張某英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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